《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4-02-21 15:20来源:霍邱县卫健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且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罚款: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一项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两项的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一项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三项的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两项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1例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2例的,或弄虚作假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3例以上,或弄虚作假,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四、《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五、《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