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落实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审查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秘〔2021〕146号),规范行使省政府委托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严格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地报件质效,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将《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落实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审查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20日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审查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安徽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秘〔2021〕146号),规范行使省政府委托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严格建设用地审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的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关于提供建设用地审查要点的函》( 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0﹞15 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厅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1﹞41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皖自然资﹝2021﹞11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委托设区市用地审批审查要点、申报材料目录和格式文本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1﹞1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二)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三)依法依规,提高审查审批质效;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审查;
(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实施审查;
(六)严格界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组卷上报,并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实质审查,并对报件材料的完备性负责。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建设用地报件审查,实行内业审查会签、外业核查的工作制度。
二、审查流程
第六条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应及时提出办理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工作流程:
(一)接收建设用地报件后,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以下简称“管制科”)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件登记、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管制科受理后直接分发至会签科室并联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建设用地报件并说明理由。
(二)局会签科室收到建设用地报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建设用地报件材料进行审查会签。局会签科室审查职责、审查要点见附件。
(三)审查会签未通过的建设用地报件,局会签科室遵照一次性告知原则提出所有补正意见,补正意见应当合法、具体、准确、规范。管制科收到局会签科室审查补正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意见的汇总,并将审查补正意见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自收到补正意见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局会签科室收到补正后的建设用地报件,在2个工作日内对补正情况进行审查。申报单位逾期未完成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退件并说明理由。
会签科室认为同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确需再增加补正内容的,需经市局分管建设用地审查的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方能提出二次补正通知。
报件审查过程中,因涉及重大问题需研究讨论的事项,管制科可整理内外业审查结果提交市局建设用地审查会审会研究。
(四)对于林地审核、社保等容缺审查的建设用地报件,审查通过需要缴纳费用的,发局财务科核费。申请用地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林地审核意见、社保等容缺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的,1个工作日内退件并填写退件理由。对于林地审核意见、社保等容缺材料建设用地报件,退件后数据自动封存。重新申请的,应当出具退件封存后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情形的说明,符合受理条件的,管制科在1个工作日内发送至会签科室,会签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会签,执法支队要对是否涉及新的违法用地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五)审查通过的建设用地报件,管制科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意见汇总,同时局财务科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费,对完成用地审查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水利建设基金等缴费通知书,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缴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按照规定标准就地缴入国库后,加盖分发各地的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收费专用章,逾期或未足额缴费的,在1个工作日内退件并填写退件理由。
(六)建设用地报件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管制科通过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自动配置批准文号,印制省政府统一文本格式的批复文件,加盖省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六安市),批准日期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日期。
(七)对已获批准的建设用地,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建设用地批复等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八)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用地备案的有关要求,将建设用地审批数据通过自然资源业务专网报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备案; 同时,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将用地报批纸制材料报送市局归档。
三、征地等程序性核查
第八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报件,县区在组卷完成后应向市局提出核查申请,管制科在收到申请后转办局城区管理中心。局城区管理中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以每个报件不低于30地块的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用地征地程序履行情况、动工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核查报告作为用地报件要件材料,随同其他组卷材料一并录入上传至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核查发现问题的,申报单位负责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书面提交整改结果,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用地报件不予受理。
四、城市分批次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征收、
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用地
第九条 城市分批次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征收、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用地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1.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清晰、合法、无争议,勘测定界成果符合规定。
2.是否涉及信访问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涉及的是否已妥善处置。
3.申报用地应在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范围内。
(二)符合规划情况
1.申报用地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2.申报用地应符合市或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应当符合市(或镇)总体规划(或者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划管控要求),市或县政府应出具将用地布局和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承诺。
3.申报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
(三)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情况
1.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符合配置用地计划条件。
2.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指标的,应取得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批复。使用的指标是否已归还(指标归还采取政府承诺限期归还方式的,承诺归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其中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应已验收并签订节余指标有偿转让合同。
3.增减挂钩建新区征收涉及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突破经批准实施规划的建新区范围;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不得超出已验收并交易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用地不得超出已验收的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的农用地(含耕地)计划指标。
(四)补充耕地情况
1.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用地,占用耕地(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兴建前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应按照《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8号)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和标准粮食产能,并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对应核销,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双到位。
(五)土地征收情况
1.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情形和条件,其中:涉及第45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用地应位于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内;用地位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范围内,不需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应提供开发区经核准的四至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开发区内剩余或者剩余未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等书面证明材料。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履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听证、办理补偿登记、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土地征收前期程序。
3.征地补偿安置应按照省政府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应按照设区市制定的现行标准执行。
4.征地准备金应足额落实到位,征地准备金凭证应由金融机构提供。现行标准执行。
5.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7.征地公开信息应在安徽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录入。
(六)违法用地情况
1.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已动工建设的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符合法律规定急需先行使用土地的,应当说明具体动工、竣工时间。
2.如存在违法用地的,应查处到位。涉及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3.申报用地判定符合“实地伪变化”的,应提供举证材料。
(七)其他事项
1.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占用林地。涉及占用的,应经有权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报用地应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等级、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且在用地批准前足额缴纳。
3.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涉及国有土地,涉及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同意使用,其中: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应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是否同意使用。
4.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位于《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升级版)》规定的“1515”范围内,位于范围内的应符合管控要求。
5.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涉及污染地块,涉及的应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是否同意使用。
六、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第十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1.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清晰、合法、无争议,勘测定界成果符合规定。
2.是否涉及信访问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涉及的是否已妥善处置。
3. 实施规划应在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范围内。
(二)符合规划情况
1. 拆旧建新项目区用地应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2.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县政府应出具将拆旧区复垦土地以及建新区用地布局和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承诺。其中,建新区依据市(县、乡镇)总体规划,或者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3.拆旧建新项目区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和各类自然保护地。其中,拆旧区不得涉及其他不宜复垦为耕地的土地。
(三)拆旧区情况
1.项目实施前应在各拆旧区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2.应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拆迁安置意向协议书》,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应符合要求。
(四)建新区情况
1.项目实施前应在各建新地块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2.建新地块涉及土地征收的,应符合土地征收条件。
(五)违法用地情况
1.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已动工建设的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符合法律规定急需先行使用土地的,应当说明具体动工、竣工时间。
2.如存在违法用地的,应查处到位。涉及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3.申报用地判定符合“实地伪变化”的,应提供举证材料。
(六)其他事项
1.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经评审通过。
2.项目区应明确是否涉及国有土地。涉及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同意使用。
3.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位于《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升级版)》规定的“1515”范围内,位于范围内的应符合管控要求。
4.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涉及污染地块,涉及的应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是否同意使用。
七、附 则
第十一条 以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建设用地报件审查要点及对应审查科室
1.城市分批次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征收、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用地
编号 |
审查类型 |
审查要点 |
审查科室 |
|
1 |
基本情况 |
(1)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清晰、合法、无争议,勘测定界成果符合规定。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 |
|
2 |
(2)是否涉及信访问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涉及的是否已妥善处置。 |
政策法规与执法科 |
||
3 |
(3)申报用地应在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范围内。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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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符合规划情况 |
(1)申报用地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
国土空间规划科 |
|
5 |
(2)申报用地应符合市或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应当符合市(或镇)总体规划(或者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划管控要求),市或县政府应出具将用地布局和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承诺。 |
国土空间规划科 |
||
6 |
(3)申报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 |
国土空间规划科 |
||
7 |
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情况 |
(1)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符合配置用地计划条件。 |
用途管制科 |
|
8 |
(2)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复垦)、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指标的,应取得增减挂钩(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复垦)实施规划、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批复。使用的指标是否已归还(指标归还采取政府承诺限期归还方式的,承诺归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其中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应已验收并签订节余指标有偿转让合同。 |
用途管制科 |
||
9 |
(3)增减挂钩建新区征收(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复垦挂钩)涉及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突破经批准实施规划的建新区范围;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不得超出已验收并交易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用地不得超出已验收的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的农用地(含耕地)计划指标。 |
用途管制科 |
||
10 |
补充耕地情况 |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用地,占用耕地(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兴建前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应按照《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8号)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和标准粮食产能,并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对应核销,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双到位。 |
耕地保护监督科 |
|
11 |
土地征收情况 |
(1)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情形和条件,其中:涉及第45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用地应位于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内;用地位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范围内,不需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应提供开发区经核准的四至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开发区内剩余或者剩余未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等书面证明材料。 |
国土空间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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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履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听证、办理补偿登记、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土地征收前期程序。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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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征地补偿安置应按照省政府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应按照设区市制定的现行标准执行。 |
耕地保护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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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4)征地准备金应足额落实到位,征地准备金凭证应由金融机构提供。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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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5)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耕地保护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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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耕地保护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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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7)征地公开信息应在安徽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录入。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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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违法用地情况 |
(1)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已动工建设的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符合法律规定急需先行使用土地的,应当说明具体动工、竣工时间。 |
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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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如存在违法用地的,应查处到位。涉及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
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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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申报用地判定符合“实地伪变化”的,应提供举证材料。 |
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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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事项 |
(1)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占用林地。涉及占用的,应经有权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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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申报用地应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等级、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且在用地批准前足额缴纳。 |
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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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3)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涉及国有土地,涉及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同意使用,其中: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应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是否同意使用。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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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4)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位于《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升级版)》规定的“1515”范围内,位于范围内的应符合管控要求。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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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5)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涉及污染地块,涉及的应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是否同意使用。 |
用途管制科 |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序号 |
审查类型 |
审查要点 |
审查科室 |
1 |
基本情况 |
(1)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清晰、合法、无争议。勘测定界成果符合规定要求。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 |
2 |
(2)是否涉及信访问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涉及的是否已妥善处置。 |
政策法规与执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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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实施规划应在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范围内。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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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符合规划情况 |
(1)拆旧建新项目区用地应符合市或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科 |
5 |
(2)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市(县)政府应出具将拆旧区复垦土地以及建新区用地布局和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承诺。其中,建新区依据市(县、乡镇)总体规划,或者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
国土空间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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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拆旧建新项目区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和各类自然保护地。其中,拆旧区不得涉及其他不宜复垦为耕地的土地。 |
国土空间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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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拆旧区情况 |
(1)项目实施前应在各拆旧区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
用途管制科 |
8 |
(2)应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拆迁安置意向协议书》,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应符合要求。 |
耕地保护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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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新区情况 |
(1)项目实施前应在各建新地块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
用途管制科 |
10 |
(2)建新地块涉及土地征收的,应符合土地征收条件。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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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法用地情况 |
(1)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已动工建设的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符合法律规定急需先行使用土地的,应当说明具体动工、竣工时间。 |
执法支队 |
12 |
(2)如存在违法用地的,应查处到位。涉及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
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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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申报用地判定符合“实地伪变化”的,应提供举证材料。 |
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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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事项 |
(1)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经评审通过。 |
生态修复科 |
15 |
(2)项目区应明确是否涉及国有土地。涉及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同意使用。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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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位于《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升级版)》规定的“1515”范围内,位于范围内的应符合管控要求。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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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4)申报用地应明确是否涉及污染地块,涉及的应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是否同意使用。 |
用途管制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