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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2024-01-02 16:32来源:霍邱县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办理事项:特困人员供养

2.办理条件: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农村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896元/人.月。

4.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异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居住证明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5.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申请。

乡镇民政办审核:乡镇民政办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村级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民政办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乡镇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全面审查乡镇民政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报县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各乡镇民政办

7.联系方式:0564—608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