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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2022-05-27 16:35来源:霍邱县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六政〔201662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在全市范围内,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公示和监督等关口;落实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的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大公示力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应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三)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健全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管理平台、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社会动员、专业人才队伍和救灾装备等建设;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灾情统一发布机制;加强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程序,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工商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保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水平,努力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负担。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的救助服务。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五)健全教育救助制度体系。按照要求,对各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制定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的具体救助政策。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的原则,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资助。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杂费、免书本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免学费和助学金,实施顶岗实习、校内资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完善校内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六)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各地要抓紧制定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要确保并轨后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健全申请审核机制,住房保障、民政部门要依法分别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轮候制度,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安排解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规范补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七)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就业救助对象可参加其户籍所在地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实施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按规定享受适当的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的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加大资金投入,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县区政府(管委),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加强救助网络建设,健全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和常态化联动巡查机制,及时掌握本辖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根据其意愿实施有效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局、市住建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三、健全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快构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乡镇(街道)要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性服务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

(二)加快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市、县两级要明确机构承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在各地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要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全力构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国家统计局六安调查队、人行六安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市扶贫办、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三)加快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承担困难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居)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的三级网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志愿者作用,建立主动发现上报和快速响应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社、住房城建、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开展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提供支持;教育、人社、住房城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就业、住房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接受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五)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制定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工作,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人性化救助服务,帮助困境家庭、困境人员调节家庭、社会关系,缓解心理压力或矫正不良行为,适应和融入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四、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议事、协商、决策作用,统筹做好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和落实工作,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等问题,共同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责任单位: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二)落实工作责任。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制,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街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科学整合基层管理机构和资源,统筹研究制定按照救助对象数量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落实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创新思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探索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等,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五)开展绩效评价。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有效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将绩效评价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通过社会救助绩效目标管理,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预算执行的科学性、合理性。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应社会关切。对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好的县区、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有关人员,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落实政策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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