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市域内低保、特困供养通办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市域内低保、特困供养通办
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六安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创新试点方案》(六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让更多困难群众得到及时便捷的社会救助,不断提高我市社会救助保障能力,现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就做好市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通办工作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央、省、市有关民生工作部署要求,着力改善民生,切实保障和改善最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扛好政府兜底保障的政治职责,不断提升我市社会救助的力度、精度和广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编牢织实基本民生保障网,努力提高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保障对象及条件
持有本市户籍,在非户籍地县(区)持有居住证且居住5年以上的非本县(区)户籍困难群众,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保障条件、保障标准与居住地一致。
三、重点工作内容
一要严格信息核对,做好协同配合。申请人向居住地提出社会救助申请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开展调查。居住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函询申请人户籍地救助享受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时,户籍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调查。
二要落实各级职责,确保规范高效。村(社区)要加大非本(县)区户籍困难人员摸排力度,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责任,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健全村(社区)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同时做好申请受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对非本(县)区户籍困难人员申办社会救助时,积极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其家庭经济状况,必要时可函询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查询其享受社会救助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调查核实等资料进行审批,提出审批确认意见,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且函告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市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通办工作规范高效。
三要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双公示”制度。对拟确认给予社会救助的,实行“双公示”制度,即在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同步进行公示3天。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审核确认对象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救助档案,做好救助金发放,系统信息录入等基础性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过程指导,对本县(区)域内通办对象要做到监督管理全覆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工作站位,切实把市域内低保、特困供养通办工作作为解决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抓手,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加大非本(县)区户籍居住困难人员摸排力度,转变工作理念,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保障,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加强动态管理。在居住地办理社会救助的家庭,其人口状况、收支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居住地办理社会救助后,长期(6个月及以上)不在居住地生活的家庭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享受相关社会救助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取消救助待遇。
(三)科学有序推进。各地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握好市域内低保、特困供养通办工作这个关键,按照指导意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用活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规矩办事。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集聚各方面的智慧、力量和资源,深入挖掘典型案例,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社会救助相关政策,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提高政策知晓率,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