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六安市关于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社会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为推进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精神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依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0〕69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精准高效、规范有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新路径,着力提升我市社会救助综合水平和能力。现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二) 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衔接互补。坚持政府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为补充,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紧密衔接,做到资源互补、项目互补、方式互补,实现协调配合、良性互动、有效对接。
二是急难优先,精准帮扶。引导社会力量将生活特困、遭受急难、因病致贫等重点对象放在首位,立足自身专业特点和独特优势,优先救助现有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人员,提供满足困难群众发展性、多样化生存需求服务。
三是平等自愿,诚实守信。鼓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社会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履行已向救助对象承诺的捐赠、帮扶项目、慈善活动、志愿服务等。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活动。
四是支持引导,规范参与。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投入、宣传引导、搭建平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强化政策培训、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主体
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力量主体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专业社工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据工作职责做好困难群众的摸底排查、收集信息,配合社会救助工作开展互助互济等活动,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企事业单位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尤其在捐赠物资、就业安置、创办慈善组织等方面,融入社会救助活动;社会组织要通过科学专业的方法技能,紧密贴近困难群众的需求,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探索救助服务转介合作,建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社会公众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方式参与救助活动;专业社工发挥专业优势,协助社会救助部门积极参与开展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内容
(一)参与开展救助帮扶活动。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捐赠款物、支持志愿服务、提供就业、创办或支持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救助活动。社会组织可以围绕困难群众需求,发挥自身优势,为救助对象提供专业化服务。广大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形式参与救助帮扶活动。
(二)参与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救助经办和管理机构开展救助申请对象排查、救助对象家庭调查、自理能力评估、家庭经济状况、课题研究等工作,承接救助对象发现、困难预警、调查评估、需求分析、咨询宣传及业务培训、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使救助对象需求得到客观评估和及时响应。
(三)参与社会救助服务性工作。一是开展帮扶支持服务。为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托管等服务。二是开展社会融入服务。帮助救助对象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更好地融入社会。三是开展能力提升服务。帮助救助对象转变思想观念,发掘自身潜能,学习谋生技能,发展生计项目,消除救助依赖,真正做到“助人自助”。四是开展其它心理疏导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抚慰消极情绪、缓解心理压力、矫正不良行为、改变负面看法,树立和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五是开展资源对接服务。帮助救助对象对接生活、就学、就业、就医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救助对象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弥补政府资源的不足,缓解群众遭遇的困难。六是开展社会救助转介服务。对有社会工作服务需求的救助对象,依程序转介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工者,由他们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分类提供综合性或专门化服务,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得到全面有效回应。
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保障实施
(一)扩大资金筹措范围。各地要构建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机制,可从救助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加大本级财政争取力度,包括专项预算、福彩公益金等,通过公益创投、微公益等形式撬动社会资本的投入;通过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措施积极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
(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地应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渠道和机制,主动发布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协调开展救助、慈善、帮扶等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强购买服务的项目评估,规范立项评估和绩效评估程序,对申请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从专业资质、内部管理、人才资源等方面进行专项评估,加强信用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综合成效进行客观评估,加强评估结果的反馈应用。建立专业督导机制,引导社会力量自觉接受监管,树立质量管理意识,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参与和承接社会救助服务的能力水平。
五、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同社会力量的沟通协调,形成多元参与、相互协作、合力推动的工作格局。要统筹解决工作人员不足、救助能力不强、服务资源缺乏等问题,稳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精准高效、规范有序的开展。
(二)注重专业,加强培训。各地要依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有关培训计划,对社区工作人员、救助管理和服务机构人员开展分层次、分类别的社会工作培训。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聘等方式,逐步增加基层社区、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机构中专业社会工作者数量。
(三)营造氛围,加强宣传。各地要依托新闻媒体和社会救助宣传载体,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经验做法、优秀事迹进行宣传,加大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积极营造关心、理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统筹推进,全面实施。各地要加大承接主体培育力度,加强承接机构能力建设,创新性地开展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工作的制度化和系统化。要适应新时代、新时期社会救助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要求,推行“物质+服务”社会救助模式,紧扣新时期困难群众的新需求,加大供给侧改革,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切实提高社会救助购买服务的质效。
附件: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目录
附件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目录(试行)
类 别 |
项 目 |
救助帮扶 |
捐赠款物 |
设立帮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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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和支持志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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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就业岗位、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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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或支持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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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性工作 |
救助申请对象排查 |
救助对象家庭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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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自理能力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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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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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财产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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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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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信息管理和核对系统运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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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家庭需求调查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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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课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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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信息采集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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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政策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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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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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工作 |
救助对象融入 |
救助对象能力提升 |
|
救助对象心理疏导 |
|
救助对象关爱互助 |
|
救助资源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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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照料护理 |
|
救助对象康复训练 |
|
救助对象送医陪护 |
|
支出型贫困家庭跟踪巡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