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霍邱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06-06 15:51来源:霍邱县住建局(人防办)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背景和依据

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城市化建设,城市的发展必将带来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拓展。因此,也必然会涉及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特别是旧城改造带来的拆迁。近年来,城市化建设如火如荼地飞速发展,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也十分频繁。按理说,居民从条件较差的旧房搬迁到条件改善了的新房,经营户从原来设施不完备或条件很差的商铺搬迁到规划良好的新商铺,其总体福利得到了改善,故谓之“乔迁之喜”。可事实上房屋拆迁活动却引起了一些纠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对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存在不足,拆迁补偿范围窄、标准低,拆迁安置方式不尽合理……导致被拆迁人得不到公正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极为不利的因素。

因此,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因改造范围内安置房屋建设周期较长,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多样化安置需求,缩短临时安置周期,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效率,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的安置需求,制定《霍邱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乃是当务之急。

本《安置办法》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并参考了相关国家机关的行政规章和兄弟市、县经验和办法起草的。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切实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了解征收补偿政策,进而合理的选择征收补偿方式。

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7年,霍邱县曾使用过购房券安置补偿方式,但由于多种原因,迟迟未能形成相应规范性文件。现因上级部门重视,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霍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历经数次修改,由霍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部讨论后,2020年3月16日,霍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霍邱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并上报本次会议讨论审核。

四、工作目标

充分征询民意,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范围内,形成受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接受和支持的购房券安置办法,依法推动征收工作有效开展,加快城市改造步伐,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五、主要任务

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

鉴于霍邱县房地产市场发展缓慢、商品住宅房库存量较大等问题,《安置办法》的实施可以实现“去库存”的整体目标,有效推动霍邱县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六、创新举措

购房券安置是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一种,即:征收人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虚拟安置)的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计算出安置房总价,再比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余额转化为货币,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一)购房券使用方法

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照我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方案中房屋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规定,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的比例,评估计算出安置房价格。安置房总价款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以被征收混合一等100㎡住宅房屋为例,计算购房券的金额:

1、假设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的评估价格为4500元/㎡

2、被征收房屋按安置房的评估价及增加15%的比例计算:100㎡×1.15×4500元/㎡=517500元

3、被征收户应找的结构差:100㎡×40元/㎡=4000元

4、购房券金额:517500元-4000元=513500元

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房时,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与购房券记载金额等值的,或者超出购房券记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人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可由售房人以货币方式垫付给被征收人。

(二)购房券的价值

因征收地段不同,评估安置房价格的不同、房屋面积的不同及所找结构差价的不同,购房券的金额相应不同。

(三)购房券的适用范围

《安置办法》系结合霍邱县近年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出现的多元化安置需求而作出,霍邱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集体土地上有此项需求,同样参照予以适用。

(四)购房券的相关规定 

1. 购房券只限被征收人在县城区内购买商品房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含住宅房、商业用房、储藏室、车库等,不含二手房,下同)。   

2. 购房券实行实名制,只限被征收人本人(户)使用,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不得兑换现金;

3. 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房,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相等部分(以签约时交出的证件为准),办证时只收工本费。

4. 购房券自被征收人领取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自动失效,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或指定就近安置点给予产权调换,由此带来的经济等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5. 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

(五)购房券的结算。

1.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购买房屋总价款:超出购房券券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低于购房券券载金额的部分,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方式先行垫付),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券载金额的10%。

2.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购房券、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与征收人每月上旬结算一次。(1)期房结算:购房合同生效并按规定备案的或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拨付购房券金额的80%;(2)现房结算: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拨付购房券金额的9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拨付。

购房款均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购房券安置管理及购房券文本的印制。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购房券安置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管,制定购房券结算相关细则。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公开发布安置房源征集信息、对参与购房券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核、公示和监管工作。县纪委监委负责购房券安置的监察工作。

(二)县房屋征收部门、属地政府加大对购房券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对征迁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培训,由征迁工作组成员进一步推进征收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购房券安置政策的群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在征收过程中,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讲求科学有效的办法,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照顾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阳光征收,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四)参与购房券安置的工作人员在购房券的印制、填发、保管、结算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