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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城乡低保办事指南

2024-02-22 10:58来源:霍邱县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办理事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7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721/人.月,城镇低保标准调整为756/人.月

四、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授权书、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医保结算单、出院小结、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等资料。

五、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业务经办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及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是否有近亲属关系,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并授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网上核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财产情况。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备的,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民政业务经办部门。

3.乡镇人民政府民政业务经办部门自受理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并同步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4.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5.乡镇人民政府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6.公示期满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民政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7.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审查乡镇民政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申请人家庭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同时向县民政局备案。

8.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9.乡镇人民政府对低保家庭保障人员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公示栏和乡镇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示。

六、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地点:各乡镇民政办

七、联系方式:0564—608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