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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市政公用管理对擅自未经审批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裁量基准

2024-02-22 16:06来源:霍邱县城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

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对擅自未经审批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基准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附: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省建城【1996】640号)文件收费:

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单位:元/㎡)

预制板人行道:160彩色人行道板、乘1.2系数

现浇砼人行道:140

土人行道:45

沥青砼路面:280以面层厚度8CM为标准,每增减1CM,相应增减5%。

水泥砼路面:350以砼厚度24CM为标准,每增减2CM,相应增减10%。

各类砂碎石路面:150

平侧石:150元/ ㎡

注:1、冬季(11月10日至翌年3月10日)掘路,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的施工补助;2、县城及建制镇按此标准80%收取。

附: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补充标准(暂行)城建[2002]232号

各市建委,黄山市建设局,有关市市容局、城管局: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物价局建[1993]410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1996年,我厅以建城[1996]640号文颁布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类别主要是预制块人行道、水泥砼路面、沥青砼路面等。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材料水平的提高,彩色人行道板、纽西兰砖,劈离砖等新材料、新施工方法在我省已广泛使用。由于缺少上述铺装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给市政设施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为确定上述技术条件下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我厅根据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市政设施管理需要,对道路破挖修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进行了综合测算,同时参照全国其它省市的标准,补充制定了相关暂行收费标准和调整系数(详见附表),供各市执行。有关道路挖掘修复审批程序、收费范围等,按照我厅城建[1996]640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