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粮仓〔2011〕50号
各市、县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5号令)要求,省局制订了《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按照规定向其仓房设施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和地方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备案要求
第五条 备案对象: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报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 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 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备案。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粮油仓储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企业性质、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库区情况、联系方式等;
(二)仓储设施基本信息:各库区仓房(油罐)情况,仓(罐)容量,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三项储粮技术设备配备情况;
(三)主要仓储设备器材情况:输送机、清理筛、通风机、汽车衡、散粮汽车、计算机粮情测控系统等,主要检化验设备配备情况;
(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情况:持有粮食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名称、技术等级等。
第三章 报备程序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按在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县级或设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粮油仓储单位应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备案。
如粮油仓储单位有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多个独立库点,应以粮油仓储单位分别向库点所在地报请备案。
第九条 新设立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字样。如须使用,应提供经国家粮食局或省粮食局批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三)每个库点的具体资料。包括仓容情况表、设备情况表、人员情况表、库区总平面图,保管员和检验员证书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提交的资料要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须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仓容量应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库区总平面图应能反映仓房与库区主要建筑物的位置。
第十二条 备案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纸质资料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电子数据包括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库区总平面图等电子文本。
第十三条 实施备案机关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备案受理工作。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即时将需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粮油仓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备案单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备案机关应当在发放《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后,建立完善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档案,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企业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向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上年度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月10日前上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报告变更事项:
(一) 单位名称、性质、场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二) 库点的仓(罐)容规模发生变化;
(三) 库点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四) 其他重大变化事项。
第十八条 实施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粮油仓储单位名单及库点名称、变更和失效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备案机关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的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仓储活动,由负责备案的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一)给予不具备条件的粮油仓储单位准予备案的。
(二)对具备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三)以及其他违反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应当具备条件》、《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应当具备条件
2.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
3.安徽省粮油仓储单备案证书
附件1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应当具备条件
一、经营场地、仓房要求
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的仓储活动,必须拥有固定经营场地,有效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罐容规模100吨以上;经营场地一般应当属于粮油仓储单位自有或者租赁。仓房条件必须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能满足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基本需要。
二、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
每个库点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三、设备仪器要求
每个库点应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输送、清理、计量、通风、粮情检测等仪器设备;有固定的化验室和所储存的粮油必须的检验设备仪器。
四、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粮油保管和粮油质量检验员。保管员和检验员应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能满足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基本要求,符合仓储人员配备的有关规定。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填写说明
1 封面
1.1 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填写。备案编号的基本形式如下:
备案部门(县区名)-流水号
1.2 填报单位:填写填报单位全称,并盖公章。
1.3 填报日期:填写拟向受理备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日期。
2 企业基本情况表
2.1.1 企业名称:填写填报单位全称。
2.1.2 通讯地址:填写填报单位的详细地址。
2.1.3 企业代码 :填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1.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填写填报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填报单位没有法定代表人,则填写填报单位第一负责人。
2.1.5 企业性质: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填报“国有”、“外资”和“民营”三类。其中,国有包括国有控股、国有独资和国有企业;外资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民营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以及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填报为单项选择,在“□”内填写“√”,不可复选。
2.1.6 隶属关系:系指填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产权隶属单位、联系单位(部门)。如无主管单位和联系部门,则填写“无”。
2.1.7 经营范围:指企业目前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可以复选,在“□”内填写“√”,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2.1.8 主营业务:填报一项企业最主要的经营业务,可简写,如“粮油仓储”。
2.1.9 注册时间:填写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时间。
2.2.0 注册成本:填写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成本。
2.2.1 企业总人数: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完全退休的职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反映了本企业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粮油加工企业仅填报从事粮油仓储工作的人员数量。
2.2.2 专职保管员:指在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企业中从事粮油保管、防治等工作的人员数量。
2.2.3 专职检化验员:指从事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环节质量检验人员数量。
2.2.4 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本表只统计具有保管员、防化员和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其他工种人员的资格情况无须填报。
2.2.5 总仓容:指仓房的设计能力,粮食容重统一按中等质量小麦计算,750kg/m3
;
散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仓房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容重×93%。
包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仓房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容重×70%。
筒状粮仓仓容计算公式:[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容重
2.2.6 总罐容:企业油罐设计总容量。油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确定,如设计容量不详,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罐容=储油容积×90%×油脂密度。油脂密度统一按910kg/m3计算。
2.2.7仓容情况表:
仓型分为: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钢构仓、楼房仓、地下仓。
仓房编号:每个库区仓房及油罐的序列码独立编排,编号方法为从最靠近库区正门的一排仓房开始,遵循由左至右、由前到后的方法逐一连续编号。平房仓以廒间为单位依次编号,详见《粮油仓储企业仓房(油罐)编号暂行办法》。“仓容情况表”必须与平面示意图一致。
仓房有关要求:符合基本条件的在相应栏内填写√,不符条件在相应栏内填写×。
2.2.8 “填表人签字”和“企业负责人签字”处必须由填表人和企业负责人本人签字。
3 粮油仓储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由填报单位填写,本表仅填写企业一线从事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仓储工作且目前仍在工作岗位的粮油仓储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指导熏蒸作业行为,确保熏蒸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粮油仓储单位熏蒸方案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储粮熏蒸方案备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全省备案工作,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储粮熏蒸方案实施备案。
第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定熏蒸方案,填写《熏蒸方案备案表》,并于作业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熏蒸方案应遵循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方案要符合《磷化氢熏蒸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备案受理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审阅备案材料,并告知备案申请单位。不予备案的,应说明理由,给予指导。
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时实施熏蒸作业的,应及时报告备案受理机关;熏蒸作业现场负责人、仓房、药剂品种数量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须重新备案。
第八条 《粮油熏蒸方案备案表》(见附件)是本办法组成部分。粮油仓储单位要按照熏蒸方案实施熏蒸作业,并建立熏蒸作业档案。
第九条 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没有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发生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的情况,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