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2025-03-17 15:20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二)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发现一般文物数量较少,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发现一般文物数量较多或者珍贵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发现一般文物数量很多或者珍贵文物数量较多,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一般文物数量较少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一般文物数量较多或者珍贵文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一般文物数量很多或者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