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二)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发现一般文物数量较少,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发现一般文物数量较多或者珍贵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发现一般文物数量很多或者珍贵文物数量较多,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一般文物数量较少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一般文物数量较多或者珍贵文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一般文物数量很多或者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