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买卖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所涉文物文物等级为一般文物,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2、所涉文物等级为一般文物,违法经营额1万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3、所涉文物等级为珍贵文物三级的,违法经营额1万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4、所涉文物等级为珍贵文物二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
5、所涉文物等级为珍贵文物一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