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抵押、经营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2025-03-17 15:07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二)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转让、抵押、经营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罚款的法定处罚幅度5000-2万元;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较轻处罚适用5000元;一般处罚适用5000-1万元;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市县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省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涉及县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

3、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涉及省保单位的,给予一般处罚;

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