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2025-03-17 15:19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较轻处罚适用2000-5000元;一般处罚适用5000-1万元;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2、造成文物轻微破损,给予较轻处罚;

3、造成文物局部破损,给予一般处罚;

4、造成文物损毁的,给予较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