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2025-03-17 15:07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测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较轻处罚适用1-3万元;一般处罚适用3-7万元;较重处罚适用7-1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2、造成文物受污损,给予较轻处罚;

3、造成文物破损的,给予一般处罚;

4、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