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等建设控制地带界桩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
(二)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等建设控制地带界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擅自移动界桩,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给予警告。
2、损毁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