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馆藏文物管理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3、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4、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5、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二)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馆藏文物管理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情节较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到位或涉及一般文物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改正或涉及珍贵文物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