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内施工、破坏文物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二)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内施工、破坏文物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罚款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
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
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