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资质单位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施工工程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裁量基准

2025-03-17 15:20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非资质单位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施工工程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并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