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扶贫项目库建设申报流程
1.村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2.乡审核。乡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公
3.县审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县级扶贫办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本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
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让入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设项目库,共享项目库信息。
第十五条 入库储备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完成入库程序项目实时录入信息系统,三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六条 根据县级党委政府推进乡村建设的工作安排,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储备项目实施优先序。
第十七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月将乡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提供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实时在系统填报。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填报信息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安排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通过竞争立项争取的项目和上级布置的试点项目除外。
第五章 负面清单
第十九条 严禁将违法违规项目、楼堂馆所项目、超越发展阶段大拆大建项目、重复投资项目,以及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项目纳入项目库。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负面清单”。
第二十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严格加强项目筛查,除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外,甄别杜绝重复投资同一项目。
第六章 项目库评估
第二十一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入库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作为项目入库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开展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情况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入库率、入库程序、入库管理、入库质量、项目实施率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库建设情况作为有关督查检查内容,纳入全国乡村建设评价范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根据本指引制定细化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国家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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