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办理指南

2025-02-25 09:42来源:霍邱县石店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

二、许可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三、许可原则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四、申请条件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10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0吨以上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五、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二)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工具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拟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先工商部门登记;

(二)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市县粮食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三)市县粮食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并提供书面凭证,如不受理告之原因;

(四)市县粮食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察看。审核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查方式

(一)材料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二)实地核查。审核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果应当由实地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认可。

八、法定时限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决定。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