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2022-01-04 14:51来源:霍邱县石店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 县乡联动,以县为主。县(市、区)政府是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的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第二条 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各市要细化认定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记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第二章  身份认定

第四条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安徽省户籍。

(二)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推广等工作满1年以上。

(三)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第五条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第三章  工龄认定

第六条 工龄系指农村老农民技术员曾经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的实际年限。

第七条 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作满1年计算为1个工龄。按此方法计算,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为1个工龄。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 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

第九条  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农业、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

第十条  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认定工作小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认定办公室”)。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附件1-1)。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附件1-2)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

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备案。设区市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附件1-5)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省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县级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将其转往原工作地县级认定机构,原工作地乡镇(街道)接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上报审核等,审核通过后,原工作地县级认定机构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程序报设区市认定机构进行审批,再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章  补助发放

第十七条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