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实施方案

2021-09-13 16:10来源:霍邱县石店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妥善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我省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以下简称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

一、发放范围和补助标准

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队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民技术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二、执行时间

工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认证办法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

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

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县(市、区)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社区的市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

(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号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各县(市、区)要对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上汇总,并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工龄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五、资金来源

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承担。省财政对皖北宿州、亳州、阜阳三市17个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省与县(市、区)按4:6比例拨付。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县(市、区)政府是解决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领导、明确专人、明确机构负责人本地区的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任务分工。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工龄认定工作和每年发放补助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工龄补助代发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工作,确保按时拨付。信访、政法、公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龄补助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做好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开展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老农民技术员了解政策,积极支持,同时,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矛盾,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

(四)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因故未能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为妥善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我省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以下简称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

一、发放范围和补助标准

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队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民技术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二、执行时间

工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认证办法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

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

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县(市、区)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社区的市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

(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号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各县(市、区)要对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上汇总,并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工龄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五、资金来源

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承担。省财政对皖北宿州、亳州、阜阳三市17个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省与县(市、区)按4:6比例拨付。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县(市、区)政府是解决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领导、明确专人、明确机构负责人本地区的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任务分工。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工龄认定工作和每年发放补助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工龄补助代发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工作,确保按时拨付。信访、政法、公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龄补助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做好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开展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老农民技术员了解政策,积极支持,同时,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矛盾,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

(四)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因故未能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