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居民身份证换、补领办事指南
一、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或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
二、办理条件:居民身份证丢失补、换领
三、办事流程:受理-办结-制证。
四、所需材料:根据下图类别事项。
五、承诺时限:到场领取十五个工作日,邮寄十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2003]2322号,首次办证免费,换证20元/张;补证40元/张。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居民身份证管理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 基本要求 | 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二、年满十六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需提供带有本人相片的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已办理带指纹居民身份证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三、异地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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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领 | 未满十六周岁 首次申领 |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监护关系证明(有《出生医学证明》等、《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监护关系的可以不提供); 3、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
1、未满十六周岁的,应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代为申请领取,需拍照留存申请人和监护人同框图像信息; 2、我省以外户籍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并填写《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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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十六周岁 首次申领 |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带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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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领 | 到期换领 | 到期的居民身份证。 | 1、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 3、公民相貌无明显变化的,可以自愿选择“统一相片库”里两年之内的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指纹核验通过的,可以复用指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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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更正或者 证件严重损坏 不能辨认的 |
旧的居民身份证。 | |||
补领 | 丢失补领 |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已办理指纹证的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