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办理指南
一、受理部门:公安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二、办理条件: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人到户籍窗口或者登录“皖事通”APP申请;
2、审查:受理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
3、办结: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设定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二、办理条件: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人到户籍窗口或者登录“皖事通”APP申请;
2、审查:受理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
3、办结: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所需材料:1、 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2、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3、民政部门接收意见;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五、办理时限:即办件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五、办理时限:即办件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设定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收养登记 | 公民个人收养登记 |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
1、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 2、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 1、 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3、民政部门接收意见;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
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内容中需体现弃婴(儿童)的基本情况及捡拾情况说明。 | |
华侨回国定居 |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护照或者旅行证; 3、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
1、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无固定就业单位、合法稳定住所及近亲属可以投靠的,可以落户在公共集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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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登记 | 1、 批准入籍证明; 2、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
1、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在规定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登记; 2、无固定就业单位、合法稳定住所及近亲属可以投靠的,可以落户在公共集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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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报户口函; 2、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情况、寻亲情况及无户口相关情况说明; 3、民政部门提供流浪乞讨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基本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
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予以公示后按照“户籍补录”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
14周岁以上无户口人员 |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 2、相应的证明材料; 3、公安机关出具的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
公安机关两名以上民警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予以公示后,按照“户籍补录”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