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救助标准为500-5000元之间,同一种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原则上在一年内不重复救助;情况特殊的,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由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报经局长研究同意,一次性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极其特殊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救助不超过两次。急难型困难采取一事一议,支出型困难按比例分类救助。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2000元以下的由乡镇直接办理,报县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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