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霍邱县临水镇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法人和自然人
二、适用范围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包括自然人、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审批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3.【部委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发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五、受理机构:张店镇市场监管所(中店乡市场监管工作由张店镇市场监管所负责)
六、决定机构: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申请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向原发证的部门申请补办。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报材料目录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加盖公章 |
2 |
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4 |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另交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一)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补发证
1.受理
2.审批
3.决定
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24小时内
2、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快递邮寄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二)电话咨询:0564-6021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