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及监督方法信息】霍邱县长集镇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

2024-07-05 11:19来源:霍邱县长集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霍邱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计〔2016〕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学校学费等其他事业性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条  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招待费,不准用于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公用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条  县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经费的分配,根据乡镇学校及县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合理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乡镇中心校要科学安排村完小和各教学点的公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各村小(教学点)正常运转,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基建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公费旅游

    第四条  中小学校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一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三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的购置。

第五条  各中小学校在年末要根据学校规模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公用经费定额,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公用经费预算,村完小和教学点上报乡镇中心校汇总,报请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

第三章 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大额支出要实行民主理财制度。小学单笔支出300元以上(含300元)、中学单笔支出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支出须由民主理财小组通过后方可列支。学校自行安排的各种县外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实行审批制度,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呈县教育局审批。

第七条  部分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执行要求与标准。

    1.教师培训费

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不包括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师训经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

    2.差旅费  

    ①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③差旅费开支标准:具体由各学校根据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标准。

    3.交通费

    ①交通费的开支范围:指汽车燃料费、租车费等。违章、违法的罚单不能作为交通费列支。

    ②交通费的开支标准:小汽车(包括5座及以下的商务车、中客车)按县财政规定的年度预算编制标准执行。

    ③租车费是指师生集体外出或因公务活动需租车而发生的费用。凡所租车辆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且学校与出租车方需签订租车协议。学校不得租用非法车;学校领导、教师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如特殊情况,必须租车的要书面填写租车报告单,校长同意后方可租车。

4.会议费是指学校年度组织召开的教育工作或教育教学工作总结、表彰会所开支的餐费、资料费等。

5.招待费

    ①招待费的开支范围:本规定所称招待费,是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2%。  

    ③学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更不得列入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6.设备购置费及维护维修费

    ①设备购置费: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包括实验耗材)、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中小学年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教育局组织政府采购。

    ②维护维修费: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日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修费用和平房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如道路、管道等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的装修及内部管线等改造支出;为保证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支出。

7.中小学生所必需的教辅材料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8.校方责任保险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第四章 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安全有效。

    第九条  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进行公布,采用上墙公示、网上公示等形式,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教育局要对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一些购置、维修等支出要到学校实地核查,做到账、据、物相符。在检查中,如发现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用经费,并造成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公用经费行为的,将依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学校和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有抵触的,则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