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霍邱县冯井镇2025年7-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做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 霍邱县经济开发区昊升冷冻批发经营门市部 | 霍邱县经济开发区昊升冷冻批发经营门市部 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8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霍市监冯处罚〔2025〕21号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霍邱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 霍邱县冯井镇惠民之家生活超市 | 霍邱县冯井镇惠民之家生活超市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4元; 2、罚款2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霍市监冯处罚〔2025〕22号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霍邱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 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白庙村亿家福超市 | 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白庙村亿家福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第十项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0.5元; 2、罚款2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霍市监冯处罚〔2025〕25号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霍邱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 霍邱县北街百货店 | 霍邱县北街百货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霍市监冯处罚〔2025〕30号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霍邱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 霍邱县冯井镇如宝牛肉汤馆 | 霍邱县冯井镇如宝牛肉汤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 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警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霍市监冯处罚〔2025〕42号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霍邱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 霍邱县冯井镇周名武土菜馆 | 霍邱县冯井镇周名武土菜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 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警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霍市监冯处罚〔2025〕43号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霍邱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 霍邱县冯井镇光临牛肉汤店 | 霍邱县冯井镇光临牛肉汤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 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警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霍市监冯处罚〔2025〕44号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霍邱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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