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父(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开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