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霍邱县水门塘路东段(蓼东大道-靖淮大道)道排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2021-09-13 16:31来源:霍邱县孟集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霍邱县水门塘路东段(蓼东大道-靖淮大道)道排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2021-09-09 08:50   浏览量:3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报来《霍邱县水门塘路东段(蓼东大道-靖淮大道)道排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于霍邱县新店镇境内,西起蓼东大道,终于靖淮大道,全长1594m。道路红线宽度45m,北侧绿带宽30m,南侧绿带宽10m,等级为城市主干路,设计速度50km/h,双向六车道。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涵洞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附属工程等。工程总投资14124.97万,其中环保投资约511万元。

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霍邱县水门塘路东段(蓼东大道-靖淮大道)道排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审批[2021]80号,项目代码:2104-341522-04-01-921205)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根据《报告表》内容和结论,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落实防治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并将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二)按照有关规定,重点做好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储料场、施工材料运输道路及便道应采取定时洒水降尘;车辆运输粉性材料应加盖篷布,弃土装车时应低于车厢挡板,防止运输过程中物料散落;土方开挖时对作业面和土堆适当洒水;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堆放设施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临时性用地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在其表层覆盖熟土,防止水土流失和减少风对弃土粉尘的污染扩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车辆冲洗干净后出场;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使用高质量油品,减少怠速情况的发生。运行期应加强车辆管理,严禁各种泄漏、散装、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车速,路面杂物及时清理,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三)商品混凝土浇筑养护水、砂石料冲洗水以及汽车等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应采取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临时堆场应设在远离水体的地方,并对堆场采取防冲刷措施,防止施工物料流失对附近沟渠等水体造成影响;做好雨水边沟的维护,确保工程沿线两侧排水顺畅。

(四)施工应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养护,从源头降低设备噪声的影响;金属材料在装卸时,要轻抬、轻放,避免人为的噪声污染;合理选择运输路线和施工作业时间,尽量在昼间运输和施工。运行期应加强交通管理,同时加强道路路面养护,保持路面平整,避免路况不佳造成车辆颠簸增大噪声;近期优先通过限速、设置慢行标志、加强交通管理、绿化等管理措施进行控制,同时预留跟踪监测和隔声窗措施费用,保证敏感点室内声环境达标。新店镇政府应做好道路沿线的建设规划管控,确保新建住宅、学校、医院、敬老院等敏感建筑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五)按规范要求做好土方开挖回填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对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等要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可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应集中清运到城管部门规定的场所处置,禁止在施工场地及周围焚烧建筑废弃物等。

(六)协调新店镇政府做好该项目与城区道排等工程充分衔接,建设工程道路与各种涵、管网应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避免重复多次施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对环境的影响。

(七)做好区域生态防护,减轻工程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合理设置临时用地,对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挖、填方路段,按照保护措施先行的原则,先行建设水保设施,后进行项目施工;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尽可能将水土流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加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临建设施拆除、场地清理及施工场地平整,恢复其原有功能,并对工程区域进行绿化。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项目竣工验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请新店镇人民政府、县城管执法局和县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工程建设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1年 9月9 日

 

 

 

 

 

抄送:新店镇人民政府,县城管执法局,县环境监察大队,安徽安闰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