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邱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4日
霍邱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六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食品安全事件按照其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食品安全事件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的Ⅳ级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对达到Ⅰ级、Ⅱ级、Ⅲ级的食品安全事件,在国家、省和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县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我县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我县,达到Ⅰ级、Ⅱ级、Ⅲ级的食品安全事件,在国家、省和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小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全员应急,全程应急。应急工作要贯穿于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监管的全链条、全环节。食品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办与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件投诉举报管理与处置办法和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置规程,加强常规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监管网络,完善农村食品“四员”制度,提高基层应急管理水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设置
县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食安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委、县农委、县卫计委、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畜牧局、县水产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县司法局、县民族宗教局等部门。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2.2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它重要事项。
2.3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委、县政府及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根据县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有关单位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发布。
县法院:参与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
县检察院:参与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县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工作,监督事件查处落实情况;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经信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件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参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散布谣言的网站。
县农委: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上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件定性;组织医疗救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报告。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有关部门进行的事件调查;对发布食品安全事件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园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对无固定门店食品摊贩的经营监管;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和集中处置单位的资质核准、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和销售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因上述问题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件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协调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县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畜牧局:负责畜禽及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上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水产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鱼药、鱼饲料、鱼用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
县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粮食;依法处置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
县盐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司法局:负责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及食品安全事件民事纠纷的法律援助。
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件调查组。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公安、农委、畜牧、水产、林业、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监察局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委牵头,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参加,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经费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5)检测评估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县卫计委、农委、畜牧局、水产局、林业局等部门参加,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县指挥部。
(6)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和县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并参与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县指挥部办公室从专家库或相关单位抽调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快速检测、形势分析、技术支撑,并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件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1.1 建立监测体系
县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水产、林业等有关部门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 监测实施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件,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请示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同意,由省食安办发布)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请示省政府和总局同意,由省食安办发布)
三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请示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市食安办发布)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请示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县食安办发布)
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1.3 监测报告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方面,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
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委、县农委、县畜牧局、县水产局、县林业局、县粮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做出预警。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情形
①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② 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件。
(2)通报方式
①县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食安办和县市场监管局通报;
② 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市食药监局并及时向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县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市食安办上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 应急准备与预防
(1)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分析,依照应急预案研究应对措施,通报县有关部门。必要时,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研究防范措施。
(2)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应当迅速做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一般(Ⅳ级)的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应当请示县政府和市食药监局同意后发布或者解除。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国家有关部门、其它省市县通报我县的信息。
4.1.2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食品经营企业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县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 责任报告人
(1)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发地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农业、畜牧、水产、林业、粮食、卫生计生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和短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确认。
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受理电话“12331”或“12320”、“120”投诉举报或求助。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件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告。
4.2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件的报告后,县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件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卫生处理;及时向县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排查事件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公安部门。对事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开展调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5)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或街道以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核定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Ⅱ级响应后,国家、省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后,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级别确认。接到报告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先期确认或评估,核定事件级别。
(2)启动响应。经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县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县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患者救治。县卫计委牵头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紧急救治,设立相应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4)事件调查。县食安办牵头,查找事件发生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危害控制。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6) 信息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7)检测评估。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对涉事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及时将检测评估结果报告县指挥部。
(8)新闻发布。县委宣传部牵头,根据事件处置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9)专家评估。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建议咨询、评估分析工作,必要时根据县指挥部指示赴事发地开展相关工作。
(10)治安维稳。县公安局牵头,做好涉事地区稳定和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11)经费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
(12)级别调整。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报请县指挥部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13)响应终止。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综合评估事件处置情况,向县指挥部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14)总结评估。县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报市食药监局和市政府。
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初判为未达到30人且没有出现死亡病例的(疑似)食物中毒,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2.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或可能升级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务院、省、市政府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5.2.2.1 落实责任
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县政府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5.2.2.2 事件报告
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件发生、先期处置情况向省、市政府和省、市局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办公厅和总局报告。
5.2.2.3 应急处置
(1)事件初判。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发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对事件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研判,及时有效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
(2)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工作组立即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蔓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5.2.2.4 总结评估
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总结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应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
5.2.3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1 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2 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 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县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人)承担,事件责任单位(人)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然后再向事件责任单位(人)追偿。其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暂无力承担的,经县政府批准,从县政府“重大事件应急经费”中先行垫付。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件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件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县食安办会同监察机关,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 附则
8.1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是指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干预、控制和治理的过程,从而消除正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遏制事件的蔓延、减轻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县食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以及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政府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8.3 预案演练
县、乡(开发区管委)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食安办负责解释。2014年12月4日由县食安委印发的《霍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食安委〔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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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4印发 |
附件:
食品安全事件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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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分级 |
分级标准 |
启动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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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 件 |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
国务院启动 Ⅰ 级 响 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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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
省级人民政府启动 Ⅱ 级 响 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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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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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
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
附件:
食品安全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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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分级 |
评估标准 |
应急响应 |
启动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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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件。 |
Ⅰ级响应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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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
(1) 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Ⅱ级食品安全事件。 |
Ⅱ级响应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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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件。 |
Ⅲ级响应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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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件。 |
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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