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解读

2022-03-11 15:37来源:霍邱县乌龙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最新版本的《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依旧包含了2016版的“一般原则”和“每种疫苗的说明”,并作出调整:

一、调整了需要补种人群免疫规划疫苗的年龄范围,扩大到<18周岁人群

在补种通用原则部分,将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而需要进行补种的人群年龄范围,由“2016 年版”的“14 岁以下的儿童”,调整为“<18 周岁人群”。

其主要考虑:

(1)一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定义18周岁以上为成人;

(2)二是在“2016年版”已规定14岁以下漏种儿童应尽早补种免疫规划疫苗,当前这些人群刚好是18岁以下,因此现阶段需要补种人群范围并无变化;

(3)三是这有利于推动在中学阶段查验接种证和补种免疫规划疫苗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二、调整关于疫苗接种部位的表述,明确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同时接种

(1)在“2016年版”免疫程序及说明中,各疫苗的接种部位在“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部分分别表述。

本次修订后将其置于“一般原则”部分统一表述,并强调 “当多种疫苗同时注射接种时,可在左右上臂、左右大腿分别接种”。

(2)在 “2016年版”中只提出免疫规划疫苗可以同时接种。

目前仅有一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在说明书中提到因国内未有同时接种的临床试验,暂不建议与免疫规划疫苗同时接种,但同时说明书也提到国外临床试验有同时接种。

在充分考虑各种证据以及疫苗说明书中的描述后,本次修订明确了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同时接种,但有个补充说明:如选择不同时接种,应优先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三、调整、落实部分疫苗接种原则

(1)调整表面抗原阳性或不详母亲所生新生儿的乙肝疫苗接种原则

“2016年版”免疫程序及说明中,建议表面抗原阳性或不详的母亲所生新生儿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时间为“出生后24小时内”,本次修订调整为“出生后12小时内”。

此外,将乙肝疫苗接种的“低出生体重”明确界定为出生时体重

(2)卡介苗部分新增早产儿接种指导原则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相关指南和循证结果,本次修订在卡介苗接种说明部分新增以下内容:早产儿胎龄>31 周且临床情况稳定时,可以接种 BCG;胎龄≤31 周的早产儿,临床情况稳定时可在出院前接种。

(3)落实脊髓灰质炎疫苗免疫程序调整为两剂灭活疫苗

两剂(IPV)和两剂二价口服减毒活疫苗(bOPV)。

根据2018年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议,本次修订将脊髓灰质炎疫苗免疫程序,从之前的“1剂IPV+3剂bOPV”,调整为“2剂IPV+2剂bOPV”免疫程序。

并明确以下内容:如儿童已按免疫程序完成4剂次含IPV成分疫苗接种,则4岁可不再接种bOPV。

此外,本次修订明确了实施“2剂IPV+2剂bOPV”免疫程序前后出生队列的脊灰疫苗补种原则。

(4)落实8月龄接种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MMR)替代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MR)。

根据2018年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议,本次修订将我国现行含麻疹、风疹、腮腺炎成分疫苗免疫程序,由8月龄接种MR调整为接种MMR,实行8月龄和18月龄各接种1剂MMR的免疫程序。

并明确以下补种原则:

1、自2020年6月1日起,2019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儿童未按程序完成2剂MMR接种的,使用MMR补齐;

2、2007年扩免后至2019年10月1日前出生的儿童,应至少接种2剂含麻疹成分疫苗、1剂含风疹成分疫苗和1剂含腮腺炎成分疫苗,对不足上述剂次者,使用MMR补齐;

3、2007年扩免前出生的<18周岁人群,如未完成2剂含麻疹成分的疫苗接种,使用MMR补齐;

4、如果需补种两剂MMR,接种间隔应≥28天。

四、新增“常见特殊健康状态儿童接种”指导原则

本次修订新增了第三部分“常见特殊健康状态儿童接种”,除了保留“2016年版”中已有的对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指导原则外,新增了一些常见且有充分证据支持的特殊健康状态儿童接种指导原则,包括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过敏、免疫功能异常儿童,以及黄疸、惊厥、癫痫、先天性遗传代谢性疾病、脑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感染儿童接种的指导原则。

具体如下:

一、早产儿与低出生体重儿早产儿(胎龄

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详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

二、所谓“过敏性体质”不是疫苗接种的禁忌证。

对已知疫苗成分 严重过敏或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及其他全身性严重过敏反应的,禁忌继续接种同种疫苗。

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对于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HIV感染状况分3种:

(1) HIV 感染儿童;

(2) HIV 感染状况不详儿童;

(3) HIV 未感染儿童。

由医疗机构出具儿童是否为HIV感染、是否出现症状、或是否有免疫抑制的诊断。

HIV感染母亲所生<18月龄婴儿在接种前不必进行HIV抗体筛查,按HIV感染状况不详儿童进行接种(具体内容与2016年版本相同)。

建议对HBsAg阳性母亲所生儿童接种最后一剂HepB后1~2个月进行 HBsAg和抗-HBs检测。

若发现HBsAg 阴性、抗-HBs<10mIU/ml,可再按程序免费接种3剂次 HepB。

四、对于其他特殊健康状况儿童,如无明确证据表明接种疫苗存在安全风险,原则上可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

下述常见疾病不作为疫苗接种禁忌:生理性和母乳性黄疸,单纯性热性惊厥史,癫痫控制处于稳定期,先天性遗传代谢性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苯丙酮尿症、21三体综合征等), 病情稳定的脑疾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感染(梅毒、巨细胞病毒和风疹病毒)等。

总结:最新版本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

1、扩大了免疫规划的接种、补种对象:以18岁为分界线;

2、扩大的免疫规划的接种范围:圈定了诸如黄疸等儿童常见、但不作为疫苗接种禁忌的疾病;

3、鼓励了“同时接种”的理念:明确了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同时接种,减少了家长多次往返及因间隔等原因导致疫苗漏种的情况;

4、新增的“常见特殊健康状态儿童接种”指导原则更是为今后的接种工作提供了依据。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首要任务。

做好儿童预防接种也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工作,要一边抓好疫情防控,一边落实儿童预防接种。

切实做到早接种,早预防,拥有健康的体魄,才是一切事情的基础!

因此:

1、儿童年(月)龄达到相应疫苗的起始接种年(月)龄时,应尽早接种。

2、对未曾接种某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根据儿童当时的年龄,按照该疫苗的免疫程序,以及该种疫苗的补种原则中规定的接种间隔和剂次进行补种。

3、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4、进行预防接种的时候,要注意陪同儿童接种的家长或监护人不能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

儿童家长陪同儿童到接种单位应佩戴口罩。

并配合各预防接种门诊切实做好体温检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