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额度及期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
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
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
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经工商登
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
工商户,且以上群体申贷时经征信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创
业担保贷款。
从事种养殖业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可以凭承包(土地流转)协
议或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意见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
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
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的在贷余额。
以上个人创业贷款额度统一为 10 万元。
(四)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及还贷方式
个人、合伙及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小型微利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
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因承办银行授信原因,只能审批、发放一年期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
到期后小微企业可申请展期一年。
贷款人还贷可以采取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性还款等还贷方式,由申贷人与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据实约定,不得要求申贷人用按揭方式等硬性要求还贷。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申报资料
(一)个人、合伙及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申贷资料
1、提供夫妻双方经人民银行出具征信查询系统查询的个人征信记录。
2、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
印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种养殖业经营者,可以凭承包土地流转协议或乡镇人
民政府推荐意见;合伙或组织起来就业的需从工商质检部门网站下载打印基本注
册信息)。
4、经营店面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的房产证复印件。5、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6、《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
7、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承诺书。
8、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9、提供经营近三个月的购销结算清单(每月一张)或打印个人银行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