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治理黑臭水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022-07-06 18:06来源:霍邱县城西湖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六环委办〔2021〕29号

 

 

六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六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查

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环委办,市环委会成员单位:

《六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六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六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近年来,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2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扎实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近期全面排查情况来看,仍有少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存在管网配套不到位、运维机制不健全、设备运行不正常等问题,没有发挥应有的环境效益。为进一步排查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水平,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126个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省级美丽乡村中心村中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排查,进一步发现、解决突出问题,健全常态化运维机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持续稳定发挥作用,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不断巩固拓展农村污水治理成效,建设好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问题排查,重点排查下列问题。

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是否投入使用,有没有建成后一直没有投入使用的。

2.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是否存在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因各种原因停止运行,现在仍然处于停止运行状态的。

3.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存在管网不配套,管网建设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或管网未同步建设的。

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已达到设计要求,但日均收水量达不到设计处理量60%的。

5.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是否存在进水水质浓度低,进水水质COD指标浓度不到100mg/L的。

6.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是否存在出水水质不达标的(经批准应执行的污水处理厂排水标准相应标准)。

7.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存在运维机制、运维资金、运维人员不落实,运维不到位的。

8.群众满意度不高、社会反映强烈或有信访投诉的。

9.其他突出问题。

(二)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次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存在问题,逐个开展排查,逐级建立问题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做到不漏一处(有无问题皆需填报)。要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查发现问题,从工程设计、资金落实、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管理机制等方面,逐个分析问题原因,建立整改台账(详见附件3),明确整改任务、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三)迅速开展整改。

各县(区)要督促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规范要求,及时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于因未落实运行单位、管护机制、设施损坏未修复等原因造成运行不正常或停运的,要尽快落实管理责任、完善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资金,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对于因管网设计不配套、厂网建设不同步等原因造成收水量低、进水水质浓度低的,要于2021年3月底前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整改工作,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迟于2021年12月底前。对于完成问题整改的,要由相关部门进行查验,完善验收手续,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三、工作安排

(一)县(区)级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县(区)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于2021年3月15日前完成自查。填写乡镇政府驻地、省级美丽乡村中心村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经本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排查整治情况报告及整改方案,于2021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环委办(联系人:张朝卫,联系电话:17756489873,邮箱389544561@qq.com)。

(二)市级抽查。市政府将安排市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查整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市通报,其中对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省级美丽乡村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县乡两级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细化工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推深做实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突出问题排查到位、整治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管网配套建设、设施运行维护等资金需求量较大。各县(区)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鼓励各地探索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PPP模式、设立专项基金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三)强化督查调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市环委办要精准掌握各县(区)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及时进行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