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等】霍邱县扈胡镇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025-02-20 16:14来源:霍邱县扈胡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事件,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按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食品安全事件(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件。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件。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件。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市食品安全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行政区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突然发生的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患,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处置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按照政府负责、相关单位站所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运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1.5.4  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5.5  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要迅速做出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卫生院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事件级别建议,经初步核实为级或者以上的,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并服从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处置。

达到级的食品安全事件且由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向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长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食安办、民政办、武装部、文化广播电视站、食药监站、中心校、派出所、财政所、卫生院、农站、畜牧站等部门及各村(居),根据食品安全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药监站,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院院长担任。

2.3指挥部职责

负责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研究解决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有效开展,减少人员死亡,避免事件扩大,力争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需要,迅速采取有关控制措施;研究确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组织发布事件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村(居)、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置情况,争取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5  成员单位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作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的村委会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的各项职责;按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纪委:负责对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食药监站: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文化广播电视站:负责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宣传和舆论引导的工作方案,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信息,并组织做好宣传工作。

中心校: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及时组织应急处置。

派出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及社会稳定工作。

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运输、救援工作。

民政办: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财务管理指导工作,做好受食品安全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并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

站: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组织开展对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的源头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中心卫生院: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分析评估,提出事件级别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查找和提供食品安全事件原因;提供食品安全有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

畜牧站: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养殖环节、生猪屠宰环节安全事件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协助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各村(居):事件发生地的村委会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将信息上报政府及食安办,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负责本辖区内一般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在指挥部的指导下,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2.6.1  事件调查组

根据事件发生原因和环节,由派出所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助,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派出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进行问责。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6.2  危害控制组

食药监站负责畜牧站等相关监管站所参与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3  医疗卫生救治组

卫生院牵头负责,有关单位配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2.6.4  维护稳定组

由派出所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事件现场治安管理,维护好事件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2.6.5  信息宣传组

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委员牵头,政府信息部门、广播电视站等参与,迅速制定信息报告与发布方案,组织事件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6.6 咨询组

由事件调查处理组组成主要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其职责是: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提供技术帮助.

2.6.7 综合组

由食药监站、卫生院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中有关情况进行上报。

2.7  村应急响应人员及职责

各村委会为村级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领导、处置、协调机构,各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为本村应急响应联络员。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要及时、有效、准确上报本村事件发生、发展状况,并切实根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落实响应应急工作。

3  应急保障

3. 1  信息保障

食安办会同有关站所,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

3.2  医疗保障

卫生院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和卫生处置体系,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损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有关站所要加强食品安全事件检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政府后勤部门、社会事务办及相关站所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由食安办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事件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征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给予归还或给予合理赔偿。

3.6  宣传培训

关单位站所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有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 1  监测预警

中心卫生院会同各相关单位站所建立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毒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风险监测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食安办和通报食药监站。

各有关监管站所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及时通报卫生院和食安办,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件报告

4.2.1  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卫生院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检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国家、省级、州级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30分钟内向食药监站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30分钟内向食药监站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救治的村卫生所,应当及时向中心卫生院和食药监站报告。

4)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有关情况,应及时向食药监站报告或举报。

5食药监站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举报,要立即通报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级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安办要在1小时内向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7)经初步核实为级食品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食安办等有关部门在1小时内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经初步核实为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由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直报,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2.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事件、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时报告事件、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  事件评估

4.3.1  食药监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心卫生院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由中心卫生院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其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 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析情况,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响应。

1)初步核实为级、级、级事件标准的在按照要求做好事件报告的同时,由人民政府会同事件发生地村委会迅速成立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国家、省、市级、级、级响应启动后,服从国家、省、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按照国家、省、市、启动的预案进行处置。

2级响应由指挥部组织实施。启动食品安全事件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同时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由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应急职责及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5.2.1中心卫生院及时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救治。

5.2.2中心卫生院应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检测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派出所应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3食药监站、农推中心、兽医站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有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待事件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2.4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关食品及原料,食药监站、畜牧站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  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当地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有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件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 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举办全国、全省、全市、全或全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可相应提高相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件进行风险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各相关站所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必要时,及时请求上级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事件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粘贴公告、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发生在我行政区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根据事件级别由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的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追究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指挥部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源性疾病: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件: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归属发生调整,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发生调整,在预案修订完成前,由调整后的部门按照预案承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单位站所根据本预案及上级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7.3   演习演练

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通过演练,对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食安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