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医学诊断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疾病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各种病情书写规范要求。
二、承办机构
委属医院: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三、服务对象
需开具门诊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的公民
四、申请条件
需要进行病情诊断和出具病休证明
五、申报材料
1.就诊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原件(如委托办理,代理人另需提供身份证);
2.门诊经治医师签字盖章后的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4.凡属作诊断证明(用于办理残疾证、休假、休学、保险报销等),患者须持街道、学校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门诊患者:持门(急)诊病历去门诊部办公室办理;
2、住院患者:持所在科室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去门诊部办公室办理;
七、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就医收费,出具证明免费
九、咨询方式
各医院相关科室
十、投诉电话
0564-603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