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师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修 订)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师范 发布时间:2021-10-14 16:1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师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合理配置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政联席会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党政联席会的领导下,由学校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所有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资金需要。

第五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应按照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预算编报要求,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规划以及年度工作任务,结合上年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对本年收支规模和结构进行预计和测算。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六条  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决算报告,经单位审批后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应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八条 保障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十二条 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逐层审批制度,大额支出须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经费报销必须有合法发票,应有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四条 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支出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六条  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九条 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原2014年制度汇编中的《霍邱师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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