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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发布时间:2018-04-17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二手房的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贷款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六安市行政区域内自住普通二手住房的借款人。

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月缴存额不低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标准。

(二)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高于50%(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其他债务一并纳入还款能力测算)。

(四)借款人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二手住房,为所购房屋权利人。

(五)借款人所购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仅限借款人父母、配偶、子女),产权共有人必须年满18周岁。

(六)所购房屋属于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签约楼栋;非签约楼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规模小区内成套普通住宅,且不在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权利性质为出让存量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房屋用途为住宅。

(七)房龄(从房屋竣工之日起至贷款申请之日止)不超过20年。

(八)持有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房屋过户,持有过户后不动产权证。

(九)借款人须在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以过户后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后3个月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逾期不再受理。

(十)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配偶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不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贷款规定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或纳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管理的。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其配偶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借款人或其配偶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责任尚未解除的。

(五)夫妻间、直系亲属间不动产权转移,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三章  首付比例、贷款利率

第六条  首付比例

购买二手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市公积金中心认定房屋价值的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市公积金中心认定房屋价值的40%。

第七条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二套房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四章  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第八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测算,且不得超过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

(二)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第五章  房屋价值的认定

第十条  房屋价值以房地产评估价值、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房屋完税价格三者最低价值认定。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及其他物品价款、房屋附属物(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等价值不计入房屋价值。

第六章 贷款程序、贷款资料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须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及产权共有人携带相关资料至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二)市公积金中心、融资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贷款申报资料分别实施贷款审批、担保审核。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及产权共有人与市公积金中心、融资担保公司签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书。

(四)通知借款人至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办二手房资金托管业务的,贷款资金划转至二手房资金托管账户;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未开办二手房资金托管业务的,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人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售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借款人及售房人婚姻证明文书: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未婚须现场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等原因现单身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文书等原件。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售房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

(四)单位开具的夫妻双方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高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合计50%的贷款申请,可以不提供)。

(五)过户前不动产证复印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六)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七)贷款资金划转至二手房资金托管账户的,提供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及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人账户的,提供售房人银行账号。

(八)二手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九)以借款人名义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存折,用于办理还款和公积金扣划等业务。

(十)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房屋交易行为须在贷款申请地房地产交易机构进行,并在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借款人须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抵押权人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由于借款人原因,自贷款审批通过后,超过3个月未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的,视同放弃贷款,资料失效。

第十七条  申请二手房贷款时如涉及异地贷款、商转公贷款、组合贷款等情况,须同时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相关贷款政策。

第十八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证明或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申请资格,纳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管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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