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
通 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使用部分政策作以下调整和规范。
一、拆迁安置自住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1、拆迁户选择购房券的,需提供:购房券、房屋产权确权证明书原件;
购房券购房后,需提供:购房券结算单、购房合同、首付款购房发票(购房收据需另附POS单)原件及客户购房合同的备案号。
提取额度: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凭购房券购房后可再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两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购买房屋总价。
2、拆迁户选择拆迁安置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确权证明书、交房结算单原件。
提取额度: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截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日期,且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确定的补差价款金额;
3、拆迁户选择现金补偿的,不得以拆迁事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4、县区拆迁资料确认可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并报中心备案。
5、所有拆迁资料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后办理,核实时间为个人提交资料7个工作日内;
二、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1、县(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
2、住院期间病人医保报销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
3、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书;
4、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提取额度: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提取的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医院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