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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8-10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现将新修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严禁违规办理业务。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至市中心。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84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细则(修订版)

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修订如下:

一、收入认定

收入测算公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其他贷款月还款额)/2≥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1.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共同计算,但不计算共同还款人的工资收入。

2.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实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工资认定依据,收入证明作为辅助依据,由借款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异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上载明的缴存基数为工资认定依据、收入证明作为辅助依据。

3.当主借款人一方的收入满足上述条件的,配偶可不再提供收入证明。

4.借款人配偶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个人收入按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认定,需提供近半年社保缴费明细,以社保缴费基数为借款人配偶收入的认定依据;如配偶方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且未缴纳社会保险,以当年我市最低收入标准认定收入。

二、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认定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6个月)以上,6个月是指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开始日至贷款申请日,已缴存记入个人账户的期数。缴存不足6个月或一次性补缴不得贷款。贷款额度测算时,月缴额认定可包含正常补缴金额。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六安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考虑其地区间缴存时间差,最近一次汇缴时间需达到申请贷款日前1个月,且缴存所属月份需达到申请贷款日前3个月。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账目和个人缴存明细的网上截图认定。(如:申请人当年8月份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无中断,最近一次汇缴时间为当年7月,且缴存所属月份为当年5月,则其符合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条件。)

3.六安辖区内工作调动的职工,在新单位缴存期间未满6个月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把原单位缴存时间加计计算,但累计缴存期限必须满6个月,不管申请人原单位账户有无余额(因购房等原因销户)均计算,且由贷款部门直接认定,不需要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

4.六安辖区外因工作调动入职六安辖区内单位缴存职工,在新单位缴存期间未满6个月需要申请借款的,住房公积金从原单位转入新单位后可以累计计算缴存日期,但累计缴存期限必须满6个月;申请人需出具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章的个人账目或个人缴存明细的网上截图。

5.借款人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单位经营效益不佳或其他原因,造成借款人单位未能按月足额缴存住房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不得贷款。

三、二手房价值认定与房屋类型

1.所购二手房属于下列类型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屋类型为:别墅、拍卖房产、商住两用住宅、公寓。

土地权利类型为:划拨用地、村民宅基地、集体用地、租赁用地。

2.二手房价值以房屋评估价、房屋实际成交价、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价,三者最低价认定。

3.二手房装修及其他物品价款、房屋附属物(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等价值不计入房屋价值。

四、可贷额度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12月缴存额合计数×15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12月缴存额是指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缴存额的合计数。职工夫妻双方均在我中心缴存公积金或一方在我心中缴存另一方在本省内异地缴存的,缴存额可以合并计算。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不足12个月(大于等于6个月)的,按月平均缴存额乘以12确定连续12月缴存额合计数。

3.每笔贷款测算结果低于18万元的,按18万元确定。

4.购买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合计数上线不得超过房产合同价格;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合计数上限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认定的价值(二手房房屋价值以房屋评估价、房屋实际成交价、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价,三者最低价认定)。

5.组合贷款总额: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确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商业银行确定。组合贷款总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80%

五、首付比例

购买期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价值的20%;购买二手房,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价值的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价值的40%

六、解除或更换担保人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5年(无不良记录,以征信报告判断),可申请解除担保人。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2年(无不良记录,以征信报告判断),可申请更换担保人。在贷款还款期间只可申请更换一次担保人。

3.解除或更换担保人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手续。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

1.一个家庭(含单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2.借款人及配偶婚前各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视同两次贷款。

3.公积金还款期间,发生婚姻关系解除,在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及配偶均负有还款义务,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4.婚姻关系解除,涉及房屋产权划分的,以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决书为准。

5.父母购房,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加入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上)的,以父母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的,不计算成年子女贷款次数。子女购房,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加入父母名字,以子女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也不计算父母的借款次数。

八、按月扣划业务

借款人在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必须同步办理按月扣划业务。

九、身份信息认定

1.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产权共有人等身份信息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若上述人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在申请贷款手续时可提供临时身份证、补办身份证回执及户籍证明。)

2.在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书时必须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得使用临时身份证、身份公证等替代。

3.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产权共有人等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所持的身份证号码一致,若不一致,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更正手续,否则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承办贷款部门对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产权共有人等贷款相关人身份有异议时,可与其单位、街道或公安部门或证件核发单位核实身份。

十、其他相关规定

1.夫妻间、直系亲属间二手房交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2.二手房首付款,当地不动产管理机构开办二手房资金托管业务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资金托管凭证,不再提供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当地未开办二手房资金托管业务的,仍须提供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

之前规定与本操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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