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理情况表 | |||||||||
单位(公章)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2020 年 3 月 2 日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申请材料对应事项 | 申请材料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2018年已取消 | 备注 | |
1 | 行政确认 | 医疗、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品经营单位服务管理 | 医疗、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品经营单位服务管理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 申请单位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
2.《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六人社秘〔2016〕226号)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评估、谈判、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考核、监督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监督指导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市属及城区范围内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事务,县区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行政辖区内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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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就医服务 | 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申请 |
1.《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六人社秘〔2016〕357号)第二条:参加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有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慢性病病种均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第四条:慢性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时,所发生的属于该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补助标准内,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病种及补助标准见附表。第七条:申请人须携带社保卡、申请表、近两年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病历及诊断依据(各种检查报告单),重症精神病人需凭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或者疾病证明单等材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慢性病鉴定工作。 2.《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11)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
患有规定享受门诊治疗补助待遇的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3 | 公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服务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申请 |
1.《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六人社秘〔2016〕35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2016〕3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参保人员的就医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外驻人员就医定点医院由参保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六安市医疗保险异地外驻人员登记表》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对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确认,并向申请者发放《六安市医疗保险异地外驻人员就医须知》,同时冻结外驻人员在本市医疗机构的划卡权限。 2.《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11)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
满足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4 | 公共服务 | 市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办理 | 市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 | 1.《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六人社秘〔2016〕358号)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2016〕3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参保人员的就医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因疑难病症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需转入上级医院诊治或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因病情严重而本地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检查治疗需转入上级医院诊治的,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填写《六安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 满足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5 | 公共服务 | 市级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 市级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申请 | 1.《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 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职工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职工在进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当到定点服务机构施行。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服务机构或转外地生育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申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本人身份证;(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三)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支付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11)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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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共服务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零星报销申请 |
1.《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全文。 2.《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11)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
7 | 公共服务 | 医疗、生育社会保险信息披露 | 医疗、生育社会保险信息披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2.《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11)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
8 | 公共服务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医疗、生育)事项办理 | 职工参保(医疗、生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向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13号)第六条第一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
9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险(医疗、生育险)费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 社会保险(医疗、生育险)费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
1.《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十一条: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每年年初,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第十四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11)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
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
10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险(医疗、生育险)查询(证明出具) | 社会保险(医疗、生育险)查询(证明出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11)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
参保单位及职工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11 | 公共服务 |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社保费征缴 |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社保费征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11)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
12 | 公共服务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医疗保险)管理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医疗保险)管理 |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六十二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选择在六安市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
2.《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1、安置问题2、退役金的发放问题3、医疗保险4、养老失业保险5、创业就业问题6、抚恤金丧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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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共服务 |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医疗、生育)查询服务 |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医疗、生育)查询服务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第三章(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
14 | 公共服务 | 价格政策(药品和医疗服务)咨询 | 价格政策(药品和医疗服务)咨询 |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11)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15 | 公共服务 | 价格领域(药品和医疗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价格领域(药品和医疗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2.《关于开展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2〕76号):定期、不定期对明码实价示范店(街)明码实价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定期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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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共服务 |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医疗、生育)咨询服务 |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医疗、生育)咨询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五、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省级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国务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 2.《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11)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17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险(医疗、生育)关系转移接续 | 社会保险(医疗、生育)关系转移 | 1.《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2.《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11)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保留/公共服务清单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附件2 | ||||||||||||||||
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 ||||||||||||||||
单位(公章)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2020 年 3 月 2 日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申请材料对应事项 | 取消申请材料名称 | 取消后办事方式 | 备注 | |||||||||||
1 | 公共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 信息系统自动结算 | ||||||||||||
2 | 公共服务 | 定点医院统筹基金使用控制指标的下达和次均费用标准的调整服务 | 定点医院统筹基金使用控制指标的下达和次均费用标准的调整服务 | 信息系统自动调整设置 | ||||||||||||
3 | 公共服务 | 跨县区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结算 | 跨县区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结算 | 信息系统自动结算 | ||||||||||||
4 | 公共服务 | 重要的经营性服务(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 目录公布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5 | 公共服务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6 | 公共服务 | 价格举报工作(药品和医疗服务)情况季度通报公开 | 价格举报工作(药品和医疗服务)情况季度通报公开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7 | 公共服务 | 重要民生商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比三家”信息发布 | 重要民生商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比三家”信息发布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