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二中教职工请假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5-27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二中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请假管理,根据《霍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暂行规定》(办【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请假类别

公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

二、 请假期限及规定

1、公假:凡因公事影响正常教学或工作的可持有关部门通知文件办理请假手续。

2事假:请假应由本人填写霍邱二中请假申请表,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批准。其中请事假一次超过1个月的,需报县教育局审查批准,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县教育局批准后可知适当延长假期。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超过半年的,不得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参加职称评聘。

3病假:凡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请假休息或治疗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批准。如因急重症不能事先请假,应及时报告情况,并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需报县教育局批准,并报县人社局备案审查。

请病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由医师、科室主任、院长签字盖章的建议病假期限证明。如在外地医院就诊的,需同时提供县第一人民医院对就诊医院诊断材料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要有科室主任和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请假期限超过6个月的,需经过专家组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

病假全年累计超过4个月的,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参加职称评聘;超过半年的,不得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若发现挂名空诊的立即撤销批假手续,责令限期上岗,按事假规定处理。

4婚假:根据学校特点,提倡教职工利用寒暑假或节假日结婚;在教学时间内,可享受婚假3天,超过部分按事假对待。

5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正常生育的可休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引产或死胎的(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90天。 男职工陪产假:顺产5 ,难产10天。

   另外,根据2016年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6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去世,可请假3天,丧假外地料理,按远近给路程假,差旅费自理。假期满后,需继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二、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凡需请假者,应本人携带有关证明到校办公室领取霍邱二中请假申请表,按照管理权限及请假时间报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并办理好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因急事或紧急事故,本人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应先通过短息形式向相关负责人请假,事后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2、因病、因事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假期满之前,按规定要求办理续假手续。

3、学校根据需要,可查阅请假者的病例,或检验有关证明,审查请假事由,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已批准的假期,按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对请假者进行批评教育或上报县教育局,给予行政处分。

4、请假审批手续

13天以内病、事假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但必须安排好相应岗位或调整好授课,否则一旦发现脱岗或空堂现象,将对请假人按旷工(课)处理;

24-7天之内的病、事假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校长(或书记)审批后,报校办公室备案;

37-15天以内须经校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4)请假超过15天的,由分管校长初审、校长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

5)病事假等期满后,请假人必须及时到校办公室填写销假登记表并返岗工作。需再请假的,要按程序重新从严审批。不及时注销假期或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又不在岗上班的教职工,按旷工(课)处理。

三、请假期间待遇

凡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婚假、丧假在规定的天数内,享受在职、在岗教职工的工资等福利待遇,超出规定天数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

2、产假或陪产假在规定的天数内,享受在岗在职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但加班补助停发。

2、事假工资待遇: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全年累计超过15天,不超过66天的,从第16天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公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全年累计超过66天的,从第67天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按《霍邱二中教职工出勤考核办法》(校办字【201451号)执行。

3、病假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在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县教育局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5)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等按《霍邱二中教职工出勤考核办法》(校办字【201451号)执行。

4、病、事假学校费用发放标准:每月累计病、事假7天之内,且工作安排妥当的教职工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全额发放学校所发费用。累计事假7天以上,停发学校当月发放费用,年终考评不评优。学期累计事假30天以上停放学校所有费用。

四、旷工界定和相关责任

1、未办理请假手续、续假手续或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但未获批准无故缺岗者视为旷工。

2、旷工1天,按实际旷工课时数的3倍扣除相应课时津贴并扣除当月满勤奖;月累计旷工1天以上,除按实际矿工课时数3倍扣除相应课时津贴外,扣除当月满勤奖;学期累计矿工7天以上,除按实际旷工课时数3倍扣除相应课时津贴和扣除当月满勤奖外,扣除学年校发津贴(课时津贴除外)的一半;学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30天以内,扣除3个月的课时津贴和学年内其它校发津贴;学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报教育、人事部门按自动离职处理。

3、有旷工记录的教职工不得在相应年度评优、评先。学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教职工,职称晋升延迟一年。

五、加强会议活动的考勤力度

教职工等各种例会、备课组等集体活动、班主任、两语老师及行管人员的考勤,办公室、教科室每月公示考勤结果,每项活动缺勤一次不发放会议(活动)补贴,缺勤2次,除扣除会议(活动)补贴外,扣除当月满勤奖。

六、加强课堂管理和考勤

因事因病调课必须经教务部门落实到位,擅自调课造成空堂视为教学事故,除按旷工处置外,并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七、所有类型请销假必须填写《霍邱二中请销假申请表》,并办理签字审核相关手续后交办公室备案。

八、本《制度》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从201611日起执行。

霍邱二中

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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