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公示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烟草局 时间:2026-07-01 10:3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被处罚人 处罚机关 案值(元) 卷烟数量(条) 被处罚事由 行政处罚
案件编号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履行方式 履行期限
1 刘*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0 0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3415220202610075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参照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议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停业整顿一个月。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1个月的行政处罚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2 余*乐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4899.82 22.5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3415220202610067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1.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不满1.5倍的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查获的假冒且伪劣烟草专卖品,共计二十个品种贰拾贰点伍条卷烟予以没收并集中公开销毁。
2: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 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捌佰玖拾玖元捌角贰分 (¥4899.82元) 。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3 金*成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434 3.1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3415220202610063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查获的假冒且伪劣烟草专卖品,共计壹个品种叁点壹条卷烟予以没收并集中公开销毁。
2: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壹个品种零点玖条卷烟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元整(¥135.00元)。
3: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 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佰叁拾肆元整 (¥434.00元) 。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4 陈*银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20 0.1 向未成年人售烟 3415220202610069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5 杜*燕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17700 38 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3415220202610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第五十二条第(四)项: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对当事人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按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计38.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7700.00元)处以30.00%的罚款,计人民币5310.00元整的罚款。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6 王*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7730 17 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3415220202610077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处以,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计3个品种17条卷烟。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7 姚*侠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500 1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3415220202610080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1、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1条总价值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1倍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2、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97mm中华(细支)1条,共计1个品种1条卷烟。待集中公开销毁。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8 黄*平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2240 16 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341522020261008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处以,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计1个品种16条卷烟。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9 李*恩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7739 26.5 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3415220202610085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处以,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计7个品种26.5条条卷烟。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0 段*海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14 0.1 向未成年人售烟 341522020261008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零元整(¥0.00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1 姜*干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2224.01 7.4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3415220202610065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对当事人储存的3.6条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处以没收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3.6条卷烟,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1.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3.8条总价值人民币捌佰零捌元壹分(¥808.01元)1倍罚款,计人民币捌佰零捌元壹分(¥808.01元)的行政处罚。2.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共计4个品种3.8条卷烟,待集中公开销毁。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2 胡*虎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15123 35.5 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3415220202610079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共计14个品牌35.5条卷烟的行政处罚。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3 卢传兵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3080 22 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341522020261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第五十二条第(四)项: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对当事人按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计22.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3080.00元)处以20.00%的罚款,计人民币616.00元整的罚款。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4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790.8 4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3415220202610053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5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1400 2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3415220202610051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6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1220 4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3415220202610041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7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480 1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3415220202610040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8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320 2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3415220202610038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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