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 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 1 | 陈*枝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6153 | 0 | 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 3415220202610052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1.对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违法行为,按已销售总价值人民币 (¥46153元)电子烟产品处以50%的罚款,计人民币(¥23076.5元)贰万叁仟零柒拾陆元伍角的罚款。2.对当事人未销售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3958个电子烟产品,处以:将非法销售的电子烟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 | 刘*南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980 | 17 | 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 3415220202610047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计共计7个品种17条卷烟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3 | 张*敏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800 | 10 | 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 3415220202610046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计共计5个品种10条卷烟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4 | 韩*荣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0 | 0.1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3415220202610042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零元整(¥0.00元);2、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5 | 张*芳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04164.91 | 1560.99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610029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 一、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处以:1、责令当事人张玉芳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张玉芳查获的1400条市内码段卷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1400条卷烟总价值人民币叁拾陆万叁仟柒佰捌拾元整(36378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32740.20元整的罚款。 二、对当事人储存的157.6条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处以: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张玉芳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157.6条卷烟,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1、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3.39条总价值人民币捌佰叁拾贰元玖角壹分(¥832.91元)1倍罚款,计人民币捌佰叁拾贰元玖角壹分(¥832.91元)的行政处罚。2、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共计10个品种3.39条卷烟,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7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4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000 | 4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3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1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监督举报电话:0564-6017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