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 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 1 | 董*隆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8540.00 | 120.0 | 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 3415220202610033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共计22个品牌120条卷烟。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290.80 | 5.0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1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000.00 | 4.0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1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30.00 | 1.0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1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95.40 | 2.0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1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000.00 | 14.0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1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800.00 | 4.0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1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8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280.00 | 4.0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0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9 | 韩*红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2.00 | 0.1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3415220202610050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0 | 周*军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887.50 | 38.4 | 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 3415220202610039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计5个品种38.4条卷烟。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1 | 付*齐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2.00 | 0.1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3415220202610049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2 | 李*云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0.00 | 0.1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3415220202610037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3 | 夏*勇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277.00 | 12.7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610043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 对当事人处以:1、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12.7条总价值人民币伍仟贰佰柒拾柒元整(¥5277.00)1.5倍罚款,计人民币柒仟玖佰壹拾伍元伍角(¥7915.50)的行政处罚。2、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共计14个品种12.7条卷烟,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4 | 刘*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293.00 | 7.3 | 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 3415220202610034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计9个品种7.3条卷烟。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5 | 董*隆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0.00 | 0.0 |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 3415220202610057 |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参照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累计涉案非法卷烟数量100条以上的;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6 | 刘*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0.00 | 0.0 |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 3415220202610056 |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参照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累计涉案非法卷烟数量100条以上的;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7 | 韩*红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0.00 | 0.0 |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 3415220202610064 |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参照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累计涉案非法卷烟数量100条以上的;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1个月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8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60.00 | 2.0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1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800.00 | 4.0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1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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