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 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 1 | 冯*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4 | 0.1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3415220202610021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 | 崔*华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0 | 0.1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3415220202610035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3 | 董*隆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4 | 0.1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3415220202610022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4 | 王*起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320 | 38 | 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 3415220202610027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5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93.37 | 1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5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20 | 4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5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8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5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5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0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5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5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920 | 6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4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16.95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4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546.96 | 8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4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4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4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4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226.47 | 4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4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8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3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3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0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0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0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0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5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0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0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61000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5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2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5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4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8 | 韩*红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61 | 1.1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610020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 1、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1.1条总价值人民币壹佰陆拾壹元整(¥161.00元)1倍罚款,计人民币壹佰陆拾壹元整(¥161.00元)的行政处罚。2、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9 | 李*林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16 | 1.2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610028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 1、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1.2条总价值人民币贰佰壹拾陆元整(¥216.00元)1倍罚款,计人民币贰佰壹拾陆元整(¥216.00元)的行政处罚。3、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30 | 刘*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4850 | 144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 3415220202510244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本局查获的5个品牌18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陆仟零伍拾元整(¥605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佰肆拾肆元伍角零分(¥544.5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零点零零元(¥0.00元)。3、对本局查获的13个品牌126条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处以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共计13个品牌126条,没收违法所得零点零零元(¥0.00元)的行政处罚。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本局查获的5个品牌18条有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予以处罚 ,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陆仟零伍拾元整(¥605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佰肆拾肆元伍角零分(¥544.5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零点零零元(¥0.00元)。3、对本局查获的13个品牌126条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予以处罚,处以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共计13个品牌126条,没收违法所得零点零零元(¥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31 | 熊*伍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0560 | 51 | 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 3415220202610001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 | 没收当事人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15个品种51条卷烟。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32 | 兰*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2190 | 173.8 | 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 3415220202610031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计29个品种173.8条卷烟。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33 | 李*凤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260 | 18 | 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 3415220202610025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计3个品种18条卷烟。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34 | 魏*龙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70 | 10 | 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 3415220202610024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计4个品种10条卷烟。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3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200 | 6 | 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假冒) | 341522020251025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监督举报电话:0564-6017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