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 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650 |
8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9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 |
赵*军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30 |
0.9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099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0.9条总价值人民币(630.00元)1倍罚款,计人民币(630.00元)的行政处罚。3、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84mm中华(软)0.9条,共计1个品种0.9卷烟,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3 |
董*梅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0690 |
177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510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177.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6069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5462.1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913.37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0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600 |
1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0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600 |
30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0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80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0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8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000 |
20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0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4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0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0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8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0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0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700 |
6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0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920 |
6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51011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4 |
李*峰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5555 |
224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510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224.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55555.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4999.95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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