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 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60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0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6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0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890.39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0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90.39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0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650 |
10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0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9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0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517.2 |
6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0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8 |
高*胜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7610 |
60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2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36.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595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1435.5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9 |
曹*莹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1010 |
50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2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0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9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457.94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186.37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7.31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2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40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030 |
6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8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0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690 |
2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1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0 |
张*勇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900 |
37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37.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2090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1881.0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1 |
申*英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450 |
46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2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46.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045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940.5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2 |
杨*丽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8010 |
62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62.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2801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2,520.9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86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2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2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24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2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6 |
余丙远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48.94 |
2.3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225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2.3条总价值人民币(348.94元)1倍罚款,计人民币(348.94元)的行政处罚。3、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84mm利群(新版)1.3条,97mm牡丹1.0条,共计2个品种2.3卷烟,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