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份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 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4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6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00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6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3 |
朱*勤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0970 |
147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1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4 |
刘*干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929 |
5.7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63 |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5.7条总价值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玖元整(¥1929.00元)1倍罚款,计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玖元整(¥1929.00元)的行政处罚。3、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84mm中华(软)贰条,84mm南京(红)壹点叁条,84mm牡丹(软)贰点肆条,共计叁个品种伍点柒条卷烟,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6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6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80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6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8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六安销售分公司霍邱县迎宾大道加油站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3040 |
49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1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49.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304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1173.60元整的罚款。 |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200 |
6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6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0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7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6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6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7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2 |
刘*华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3960 |
59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17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3 |
王*龙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1550 |
47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1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846.37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7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6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7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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